龚玲律师亲办案例
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没有过户可以撤销吗
来源:龚玲律师
发布时间:2020-03-31
浏览量:182


强烈推荐文)关于赠与这个话题,其实很复杂,今天先给大家分享夫妻之间的赠与。

案情回顾:

张男和李女婚姻期间,双方协议约定“张男名下(婚前房产)坐落于A 地址的房子约定给与李女,婚姻期间的房产两人各一半,车子,公司归张男”。协议签订以后张男名下A房产一直未过户,离婚时李女要求过户,法院未支持。

案情分析

女方认为《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应该适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男方认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上述约定可以视为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前,赠与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对另一方的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协议办理房屋变更登记的,不应得到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女方要求过户的请求。

律师观点: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明确的是夫妻一方将其“个人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个人所有的情形。此种约定不属于上述《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约定财产制中的任意一种,十九条明确了“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混合财产制”三种作为可供夫妻双方约定选择的婚姻财产制。而本案中A房产系男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全部约定给女方,不属于“分别所有,共同所有,混合所有”的任何一种形式,因此不适用于十九条规定,而应当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对比以下案例

夫妻婚后签署协议为“男方同意于2018年3月12日前将女方名字加在男方婚前所有的A 房产上”。此种情形下,虽然一直未过户,双方离婚时,女方可以请求法院判决男方配合过户。因为这里的约定将房子归两方“共同所有”,而不是尽归女方完全拥有。

此种规定,我们也可以看出立法的宗旨,其实是在保护赠与人,避免赠与人被感情冲昏了头脑将自己名下的财产全部赠送出去。

律师强烈建议

受赠人若想实现受赠的权利,应督促赠与方配合过户,避免协议成了一张废纸;如果赠与方不肯配合过户的,那受赠方可以降低要求,重新签署协议,要求只享有一部分财产,即使未过户就遭遇离婚,也是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履行协议配合过户的。

不过要提醒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出版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却提到对于一方将个人名下财产约定和另一方共同共有的,在未过户前,赠与方享有撤销权。因此司法实践中可能仍然有争议。就笔者接触的案例也确实有相反的判决,因此,最保险的还是及早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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