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107刑初5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辩护人龚玲,上海科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三部刑诉[2019]10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被告人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龚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与他人经事先通谋,由他人通过网络聊天骗取被害人钱财,由被告人张某某事先获取收款银行卡并负责及时提现。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采用上述分工合作方式,冒充被害人南某某的儿子,以缴纳学费的名义骗得被害人南某某人民币19600元,并由被告人张某某负责提现、转移。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南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南某某的陈述、QQ聊天记录,中国银行电子回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取款记录及流水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路面监控截图、路面监控视频、ATM机取现截图、ATM机取现视频、张某某人像比对鉴定、工作情况,证人林某某、邹某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等,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可予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2019年10月13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赔偿款人民币4000元发还被害人南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沈衡之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乔 磊